附件3:
衡阳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对外学术交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系(院)应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校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术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所有学术讲座都要报学校宣传部备案。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二)由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三)我校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四)我校科研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讨论。
(五)校内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六)其它表述某种学术观点的活动。
第五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一)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二)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三)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四)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六条 外请专家来我校开展学术讲座所讲内容应体现本学科研究前沿动态,最好与我校学科及专业建设相一致或联系紧密。校内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所选题目及所讲内容必须与其从事专业及研究方向相一致,而且是自己的科研成果或正在进行的科学研究。
第七条 在积极开展学术讲座时,必须保证学术活动具有先进性、学术性,确保档次与品位,宁缺勿滥。承担学术讲座的人员,校外专家一般应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原则上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校内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含在读博士)。通常情况下,校外同一专家(讲座教授)二年内不重复邀请,校内教师每年只做一场学术讲座。
第三章 经费来源、资助范围及资助和开支原则
第八条 学术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各部门、学校行政事业拨款和个人科研经费。学校拨款主要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下拨至各系(院)教师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头费;另一部分为下拨至各系(院)和科技处的学术活动费以及重点学科建设费及各种基地平台建设经费。学校每年下拨至各系(院)的学术活动费为1万元。
第九条 学术活动经费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一)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
(二)邀请相关学科领域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我校开展学术讲座。
(三)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由各系(院)学术活动人头费、重点学科建设费或个人科研经费承担;各系(院)外请专家、学者及校内教师学术讲座经费由各系(院)学术活动费或重点学科建设费承担;承办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的部分费用由各系(院)和科技处的学术活动费资助。
第十一条 由学校经费资助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应带论文参会,否则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下拨至各系(院)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各系(院)主任签字,科技处处长签字,报主管校领导批示;下拨至科技处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由科技处处长签字,报主管校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 学术讲座酬金发放标准:
1.校外专家:1000-3000元/人次。
2.校内教师:300-500元/人次。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活动的主管部门是科技处,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系(院)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开展。每年12月底以前,各系(院)应将下年度校内、校外专家学术讲座计划,承办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的报告等材料报送科技处。科技处对各系(院)报送的学术活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出全校学术活动计划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科技处根据学校领导审批的全校学术活动计划预算学术活动经费,报送学校,便于学校预算、划拨下年度学术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举办重要学术交流活动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邀请专家讲学应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举办各级学术会议,则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学术会议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电子稿及一份由主管校长签字及单位盖章的纸质报告报送科技处。其中举办学术会议还应出具由主办单位加盖公章的会议委托书。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该项学术交流活动;并由主管部门在校园网提前公告。
(三)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电子版照片及活动情况报告。
(四)召开重要学术会议。举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将会议级别及到会专家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并协助学校协调校领导参会。会后举办单位应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一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会议签到表、会议决算报告等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 校内举办的一般性学术活动按计划由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学术活动计划执行中若有变更,各系(院)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说明,确保计划实施的严肃性。若系(院)承担学术研讨会,在实施前,必须做出详细安排计划送交科技处,以便科技处掌握情况,做好协调工作,确保会议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 各系(院)每年至少邀请校外专家做二场学术报告,系(院)内教师至少做三场学术报告。对未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学术活动及计划内已进行的学术活动但未到科技处备案的,学校均不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会,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安排。各系(院)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和校内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会均由各系(院)负责组织安排,科技处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系(院)要对学术交流活动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现象发生。对邀请专家和参加我校举办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举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主管部门要做好学术交流活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学术活动费用的管理。举办单位要按照办会相关规定要求,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合理使用学术活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我校学术成就,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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