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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2012年03月16日 00:00  点击:[]

为弘扬求真务实、严谨认真、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崇尚诚实劳动,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相关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对象:

1. 我院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相关工作的研究人员。

2. 在我院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学生以及以我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三条 我院的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高度珍惜国家、学校、教师本人的学术名誉并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

第四条 教职员工应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以严格的自律精神为准则,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态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五条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积极置身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中,努力培养人才、繁荣学术研究、勇攀科学高峰。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 积极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目标和动力,在学术研究中应做到严谨、严格、严密,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虚报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1.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发表作品的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导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3.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谨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第七条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要严以律己,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1.应严肃对待本人撰写的论文、发表的著作、创作的作品,不能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著作的引证、署名,反对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

3.在著作中直接和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包括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须严格注明引文出处,标注必要的注释。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并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本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4.反对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5.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媒体公布。

6.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7.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应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不得伪造专家鉴定、相应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8.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从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科研事项向外界泄露。

第八条 在各种学术评价、推荐、评审、鉴定和评奖活动中,应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反对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成果水平,严禁弄虚作假和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九条 全院教职工应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明确学术管理机构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学术管理机制,确保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 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

1.反对一切形式的迷信和伪科学。

2.勇于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做斗争。

3.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脚踏实地、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严禁明示或暗示学生进行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主动配合、联合攻关、尊敬师长,奖掖后学,积极营造团结创新、合作民主的良好学术环境;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坏国家、学院或他人利益的不利于团结协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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