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科技处
省级科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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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研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来源: 时间:2016-01-13 00:00 阅读次数:


  
各市州财政局、科协、社科联,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科协:
  为加快我省科学普及事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省财政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合制定了《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科学普及事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和示范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提升学会能力,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等科普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科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省社科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会同省科协、省社科联合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绩效评价。
  省科协、省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技术普及和社会科学普及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计划,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执行支出预算,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科普专项进行评审,督促项目实施,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主要通过专家评选推荐,奖励一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群众认可、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和科普示范社区。
  (二)学会服务能力提升计划:主要通过专家评选推荐,择优支持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中的“综合示范学会”,支持学会开展学术交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决策咨询、社会化服务、学会建设等项目。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及企业科技服务:主要用于引导和组织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深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决策咨询,促进成果转化应用,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创新有机结合。
  (四)科普信息化及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用于资助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科普微平台及科普终端设施建设、科普网络书屋建设、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讲座报告、科普展板制作、科普作品出版、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支持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到基层开展巡展,建立广覆盖、系列化、可持续的流动科技馆公共服务机制。
  (五)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该课题由省社科联牵头管理,主要用于资助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应用对策项目研究,以及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其他单位的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每年7月底前,省科协、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须涵盖项目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在省科协、省社科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符合科学技术普及项目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科协、财政部门申报,同级科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科协推荐申报;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等直接向省科协申报。申报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市州社科联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由市州社科联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直接向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项目申报除上报纸质资料之外,还须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或提供电子材料。
  第八条  省科协、省社科联对市州推荐上报项目汇总后进行初评,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初评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的内容是否符合项目要求,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


  第九条  对初评合格的项目,分别由省科协、省社科联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科协、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项目评审结果在省科协、省社科联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省社科联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每年11月底前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相应提前下达市县并编入本级预算;每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科协、省社科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普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使用科普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科普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省科协、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做好项目实施。省科协、省社科联、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在省科协、省社科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使用科普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自觉接受财政、科协、社科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完成后60日内,项目承接单位应主动向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提交项目绩效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科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注重发挥引导作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普专项经费实行专门核算,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内容和相关程序组织实施,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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