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0-04008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湘科发〔2020〕108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属本科院校,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科技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现代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9月30日
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湖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和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省内外高层次人才,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研创新活动,为湖南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加强专家库建设和管理,主要整合已有战略咨询、科技计划、科技奖励、自科基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创业大赛、两型产品认定、高级职称评审等各类科技活动的专家库和专家,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专家管理平台,完善专家遴选与聘任制度,强化专家“唯一性”管理与服务模式。
第四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五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入(出)库、专家信用和监督评价、专家库建设使用的各环节纪律监督等管理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咨询评审评估的专业机构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专家账号及信息建设、抽取使用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等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专家库软件升级改造、系统运行和安全保障等日常运维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聘任
第六条为满足各类科技活动需要,将入库专家分为产业技术、战略管理、金融经济3种类型。
第七条专家入库时应满足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2.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3.熟悉相关科技活动的特点、规律、现状、需求、趋势、动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规则,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相关科技咨询评审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在全球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省科技创新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在此限。
(二)专业条件
1.产业技术类专家条件。主要涵盖从事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博士后出站并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作为项目(课题)第一负责人承担过验收通过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主要获得者(排名前3);获得专利金奖或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技术主要负责人;在本产业技术领域获得过国际专利、奖项的优秀海外、境外人才。
2.战略管理类专家条件。主要涵盖从事规划、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企业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科技伦理治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国家、省科技创新政策和规划的管理人才。具体包括:
省科技创新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省级以上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分析师;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职务、省属以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副处级以上职务的行政管理人才;省级以上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或首席专家;科技类社会团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学会的主要负责人;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高级管理人员;科普传播、创作或科普活动组织的科普基地负责人;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
3.金融经济类专家条件。主要涵盖从事财务核算、审计的专业会计人员和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分析决策的管理人才。具体包括:
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10年以上;省属以上高等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证券、股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从事具备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或上市辅导工作经验,成功主导或参与2个以上投资或信贷案例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省科技厅常年公开征集专家入库。每年初统一发布公开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登录科管系统在线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入库。无从业单位及单位推荐的,由省科技厅进行审核推荐。
(二)定向邀请。
1.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引进在湘工作的外籍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由省科技厅发函邀请入库。
2.根据咨询评审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紧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提出方案,经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
(三)交换共享。通过签订共建共享协议,与国家和省外科技专家库,以及省内相关厅局专家库实现共建共享,扩充和丰富专家资源。
第九条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准确、完整、全面,上传必要的资质认定文件。专家学科分类必须按标准填报。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条专业机构分批汇总资格审核通过的专家名单,经相关责任、监督部门和单位复核会签,由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厅务会研究。
第十一条对厅务会审批通过的专家,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省科技厅专家库聘任专家。
第十二条对聘任专家,发放省科技厅电子聘书和专家聘书编码,作为参与各类科技咨询评审活动的“唯一”身份认证。电子聘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省科技厅统一更新。
第十三条专家可随时登录系统更新本人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和共享使用评价信息,开展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定期更新;专家库系统每年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组织1次专家集中信息反馈确认与更新。
第十四条专家连续2年未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专家资格将进入冻结状态,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并确认信息后,方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五条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组织专家登录系统对本人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
第十六条利用专家已参与科技活动类型、获评价等级、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单位职务等信息数据,建立入库专家特色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专业水平、评审类型、地域分布、推荐来源、共享类别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匹配抽(选)取专家。
第十七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要求退出专家库;
(四)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和参与省科技厅以外单位的咨询评审工作;
(五)有权提出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事项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省科技厅的邀请,无故不参加科技创新各类咨询、评审、评价、评估等活动;
(二)专家接受咨询评审邀请的,应在咨询评审前签署评审诚信承诺书,保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估的知识产权;
(四)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
(五)发现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评审时,主动提出退出此次评审活动;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
(七)遵守咨询评审等科技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三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九条凡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等咨询论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实施的评审评估、督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创新平台认定和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创新创业大赛、两型产品认定、高级职称评审等各类科技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一律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否则无效。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需使用非在库专家的,需提前申请,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流程审批,紧急邀请专家入库,并于事后及时完成专家审批和聘任程序。
第二十一条根据各类科技活动需要,专家抽取分为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一)自动抽取。一般应采用自动抽取方式,其中,竞争性项目评审必须采用自动抽取方式。由专家库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产生科技咨询评审专家。
(二)择优选取。因咨询评审工作需要指定专家参加的,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按流程审批。择优选取的专家必须是专家库在库专家,且数量不超过咨询评审专家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根据网络视频、通讯、会议、现场咨询评审方式和时间要求进行抽(选)取专家。
(一)申请。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在线填写并生成专家抽(选)取申请表,明确评审方式、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数量、回避要求、抽取方式等,按流程审批,提交至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部门备案。
(二)抽(选)取。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在评审前1个工作日内,按照专家抽(选)取申请表条件设定,以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候选专家。专家库专家数量、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紧急邀请专家入库。因自动抽取无法满足要求,需要人工抽取的,经使用部门单位、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抽取结果中对抽取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说明。
(三)通知。专家的预约和通知由专家库系统自动处理。在设定的时间内系统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系统发送预约和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四)过程监督。设立全程录音录像的专家抽取室,专家抽(选)取工作在专家抽取室进行。抽取过程由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抽取结果采用密封打印机一次打印,经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启用,并报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咨询评审活动不超过10次。
(二)精准原则。根据抽(选)取条件设定,依据专家信息进行精准匹配。
(三)回避原则。对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奖励评审等具备竞争性的咨询评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予以自动回避:
1.与被评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5.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6.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7.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四)公开原则。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咨询评审专家名单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用会议和视频评审的,按照评审方案要求,决定评审专家名单公布时间和方式。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咨询评审前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咨询评审后积极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科技咨询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使用部门单位登录系统,从质量规范、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履职评价分为优秀、好、良好、一般、较差5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工作领导小组对年度相关部门单位参与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情况、在库专家履职尽责情况、使用部门单位评价反馈情况、所在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建设管理、专家聘任、抽取和表彰激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建立入库专家网上培训系统,以在线学习、现场培训相结合方式,加强入库专家政策法规、咨询评审规则、咨询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科技咨询评审技能培训,并将其作为专家参与相应科技咨询评审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系统信息化建设,对专家抽(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信息查看和更新、信息导出等操作实现系统记录和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专家库管理系统采用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根据使用部门单位申请,对每位使用人员单独设置使用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帐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获得专家库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纵容或从事影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专家库的使用应得到省科技厅授权。使用部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咨询评审结论等信息;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库专家信息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专家信用管理实行等级评价。系统根据使用评价自动对专家进行积分管理,专家积分作为专家信用等级动态管理依据。信用等级较差的,将列入“黑名单”,取消专家资格等。专家信用管理操作按照省科技厅科技咨询与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专家库系统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对个别领域专家资源不足、反复指定同一专家、高频使用专家、专家打分离散度较高、专家信用等级降为“黑名单”、专家评价反馈不及时等情况,予以预警提示。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专家应予以退出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三)信用等级较差被列入“黑名单”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五)存在科研失信等;
(六)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对经认定属于退出专家库情况的专家,由专业机构分批次集中汇总退出专家库的名单,经相关责任、监督部门和单位审核盖章,由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厅务会审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省直有关单位、市州科技管理部门需使用专家库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执行。需使用省外专家库专家的,依据共享协议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科技咨询与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湘科发〔2016〕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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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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