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省级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积极调动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科普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完善社科普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社科普及活动协同化、常态化和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省级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社科普及基地”),主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机构、组织或场所。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社科普及事业的领导。基地建设和运行应当以人民为中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明生活,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养,为建设文化强省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由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认定并命名授牌。省社科联软科学研究室是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分类与范畴
第五条 根据社科普及活动的内容和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一)公共文化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的公共场馆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美术馆、非遗馆、文化宫、遗址遗迹、人文景区、主题公园、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等。
(二)教育科研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的各类宣传、教育、科研机构,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科类社会组织等。
(三)文化产业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除公共文化类之外的新闻出版发行机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文化新媒体机构、文化艺术体育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机构、文化休闲娱乐机构等。
(四)战略产业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的企业,包括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航空动力、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石化等。
(五)乡村振兴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湖湘文化,传承优良民俗、传统技艺、农耕文化等的古镇古村,或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示范乡村。
(六)其他类。除上述所列之外,为适应新时期要求产生的具备社科普及功能的机构、组织、场所或新业态。
第三章 条件与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机构。
(二)有一定规模用于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固定场所。
(三)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人员。
(四)重视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社科普及活动。
(五)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条件,保证社科普及活动顺利开展。
(六)制定基地建设方案、中长期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等措施保障。
(七)自觉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坚持自愿申报、逐级上报原则进行申报:
(一)提交《湖南省省级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州内各单位向所在市州社科联申报,经市州社科联同意后,向省社科联申报;中央在湘单位、省直单位、省属企业、省属驻长高等院校、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等直接向省社科联申报。
(三)根据省级社科普及基地条件,省社科联软科学研究室组织认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审议材料、现场抽查、座谈访谈、评议等形式,全面了解申报机构有关情况,提出评审意见报省社科联党组。
(四)经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后,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省级社科普及基地名单在“湖南社科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示期满后,正式发文和授牌。
第四章 责任与要求
第八条 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的责任与要求:
(一)积极完成各级社科联交办的社科普及任务,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二)制定年度社科普及工作计划,每年5月按照全省社科普及主题活动周(月)部署,组织主题活动。经常性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在湖南社科普及大数据平台报送活动预告和活动开展情况。
(三)加强与所在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交流合作,促进社科普及资源整合,推动基地之间的联合联动,形成社科普及合力。
(四)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社科联填报年检报表和下年度社科普及工作计划。
第九条 基地因机构调整发生的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省社科联报备并同意;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可自愿申请注销社科普及基地称号。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省社科联对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的服务包括:
(一)省社科联对省级社科普及基地实行分级分片指导,并建立联系制度。市州社科联和高校社科联受委托对属地的省级社科普及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和社科普及活动指导。
(二)利用湖南社科普及大数据平台、“湖南社科”公众号等宣传推介社科普及基地活动及成果,做好社科普及基地宣传工作,提升社科普及基地知晓度和影响力。
(三)在项目申报、内容创作、评先表彰等方面支持社科普及基地发展,通过业务培训、职称评定等方式促进社科普及基地人才队伍建设。
(四)鼓励优秀社科普及基地、优秀社科普及工作者、优秀社科普及作品走出湖南,推荐其申报国家级荣誉、参加国家级各类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工作经费实行项目申报制。每年省社科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结合特色工作进行申报。省社科联根据申报情况,择优予以项目经费支持。
项目立项后,承担项目的省级社科普及基地要按要求实施项目,并接受绩效评价考核。项目经费的管理严格遵循《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省社科联每年不定期对省级社科普及基地进行实地调研与工作检查。对于没有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省社科联交办任务或开展社科普及活动,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在年度检查中给予警告。
发现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湖南省省级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命名,且3年内不得参加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申报。
(一)在申报认定和调研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问题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在连续三年年度检查中收到警告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管理规范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湘社普〔2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