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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湘教发[ 2009 ]47号)
2021年03月31日 11:18  点击:[]

 

 湘教发[ 2009 ]47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推动我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高校  哲学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  办法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我省高校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是高等学校建立知识创新机制、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面向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咨询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      建设基地的目的,是从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研究解决我省改革和发展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促进我全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并在全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      基地由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鼓励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建。

教育厅是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及有关支持政策,组织基地的申报、评审、验收与评估。

高等学校是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协调解决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运行经费,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基地申请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实体性的研究所(院)或研究中心。

2、必须有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博士点或硕士点的支撑。

3、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形成了一批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国内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在开展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或咨询服务等方面处于全省前列,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4、拥有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能适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需要的专兼职学术队伍,特别是中青年学术梯队;能够通过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形成比较紧密的合作研究团队。

5、拥有独立的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科研用房,与主要研究领域相关的、种类齐全的图书资料,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电子仪器及网络设备,一套建设全省一流研究基地的发展规划和措施,以及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依托学校提供良好的支持条件。依托学校要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对省教育厅投入经费按11的比例配套;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条件。  

第六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可根据有关要求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报书》,依托学校签署意见后,以依托学校名义向教育厅行文申请。

第七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基地建设名单。确定建设的基地需认真编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由依托学校以正式公文报教育厅。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将作为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基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基地的运行与管理实行依托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基地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第十条 基地主任由依托学校聘任,报教育厅备案。其聘任条件是:

1、本领域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基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基地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基地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评审推荐申报开放基金项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79人,其中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本校学者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必须由校外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学校聘任,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基地要主动为社会服务。积极争取通过承担委托研究课题、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顾问、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      基地要加大开放力度,应有独立的网站并保持运行良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作用。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开展实质性的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十五条 为支持基地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省教育厅面向基地设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

开放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各基地组织推荐申报。所申报项目必须围绕各基地重点研究方向集中选题,并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主攻方向。

开放基金项的评审、立项、管理等事宜参照《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六条 基地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学校向教育厅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根据基地依托学校提出的验收申请,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基地完成建设计划任务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基地建设总结报告,对基地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科研管理绩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八条 在确认专家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得到落实解决后,教育厅发文公布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类,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重点研究基地正式挂牌运行;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需根据专家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挂牌运行;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将取消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资格。

第十九条 基地在正式挂牌运行后,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由依托学校对工作目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教育厅每三年对基地组织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省教育厅将加大资助力度,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基地,要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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